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闽教法〔2024〕8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4-11-20 15:45

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核准〈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的请示》(东海职院〔2024〕101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福建省教育厅

  2024年11月19日

  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4年核准稿)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实现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在校内规章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

  三、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内容修改为:“学校中文名‘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Xiamen Dongha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学校性质:学校是由泉舜集团有限公司独资举办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于2002年开始筹建,2007年2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纳入全国高考统一招生计划,具有独立颁发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文凭的资格。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秉承‘致知力行崇真至善’校训,形成‘理事会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民办高校管理治理体系,践行‘学校有事业担当,教师有职业担当,学生有学业担当’的担当教育理念,坚持办好‘特色鲜明、学生喜爱、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高等职业学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学校校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五显中路280号,邮编:361100,学校网址:。”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办学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办学指导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陈嘉庚先生爱国兴学的崇高精神,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的‘双重’需要,培养既掌握现代科技专业知识,又能从事经营管理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学校由泉舜集团有限公司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办学自主权。”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机关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教育形式: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对外开展教育教学交流与合作办学工作;各类非学历职业技术培训。”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办学规模: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办学定位:学校坚持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结合、基本技能培训与专业技能培训结合、产学合作教育与境外合作交流结合,依托泉舜,立足同安,面向厦门,辐射周边,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办学目标:奋发图强,努力把学校办成适应社会需求,符合办学标准,突显专业特色的高等职业院校。”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办学层次:高等教育专科学历层次。”

  十五、新增“第二章学校标识”,包含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内容修改为:“第十五条学校校名采用手写体,对外正式宣传均以全名手写体为准。

  第十六条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中间是寓意‘书海扬帆’的标志,上半环为学校手写体全名,下半环为学校英文全名。整体色调以海蓝色为基准。

  第十七条学校校训是‘致知力行崇真至善’。

  第十八条学校校旗为海蓝色底纹,中间配以反白校徽标志和‘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名。

  第十九条学校校歌是《东海之歌》。学校建校年为2002年,校庆日为11月18日。”

  十六、新增“第三章办学活动”,包含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内容修改为:“第二十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主,积极开展产教融合、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境外交流合作,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施以全日制专科为主的职业教育,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为社会培养高等职业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毕业生。探索开展社会服务项目,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境外合作办学,扩大人才培养的渠道和形式,提升办学服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教育发展规律、市场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调整专业设置,合理设定办学规模,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坚持质量为先,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建立教学质量报告制度,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四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大力推进校企合作,积极拓展产学研融合新途径,努力探索技术技能型高等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新模式。”

  十七、将第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理事会设秘书1人,由理事会委任,具体负责筹备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

  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十九、将第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增补、罢免理事;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议事程序。

  (一)理事会议事程序和规则应通过理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

  (二)学校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三)学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应有全体成员1/2以上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讨论一般事项的,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成员1/2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的,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成员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记录应存档保管。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监事会,作为学校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奇数人数。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不直接参与和干预学校的日常行政事务,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理事会是否正确执行学校章程、办学宗旨。

  (二)监督学校领导所作的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监督学校财务工作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财务制度以及职业规范。

  (四)监督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学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议可以不定期举行,由监事长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监事会认为其违反党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业务管理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以及学校章程的规定;

  (二)理事和学校领导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时;

  (三)监事提议召开,监事长同意时;

  (四)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议事程序。

  (一)监事会议事程序和规则应通过监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

  (二)监事会会议应由不少于2/3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三)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必须经不少于全体监事的2/3人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四)监事会作出决议向理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应正式函告理事长。监事会作出决议向高级管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落实;

  (五)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5年。经理事会决定可连选连任。”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二十九、将第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三十七条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名,校长的聘任、解聘(校长需报主管部门备案)及其报酬事项由理事会决定。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履职条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校长聘任期为5年,经理事会决定可连选连任。”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产教融合、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与监督;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及校长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学校基本规章制度;

  (三)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主持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报理事会审定;

  (五)审定学校内部日常管理制度;

  (六)根据学校教职工编制定额,聘任和解聘教职工;

  (七)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学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校长须事先经学校理事会的书面授权,方得对外签署合同性文件,而且必须加盖学校公章方为有效。”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校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经理事会同意可委托副校长代理行使职权。”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校长办公会(校务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形式,由校长主持,依照其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或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产教融合、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学校党政重要事务的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在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原则下,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学校章程组建、运行。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下列事务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产教融合、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学校章程组建、运行,统筹行使教学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教学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把握国内外有关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调查和研究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重要问题,为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发展规划、重大教学改革的措施、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

  (三)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工作;

  (四)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项目),评审拟推荐省级(含省级)以上各类教学奖(项目);

  (五)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教学研究成果;

  (六)讨论认定重大教学事故;

  (七)其他需要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学校设立聘任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及其工作规则组建、运行,统筹行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聘任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二级院(部)负责人、人事和教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奇数,不少于11人,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学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各项政策;

  (二)组织制定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四)提出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或机构,各专门委员会或机构根据学校授予的职权,制定工作规则并开展工作。”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部)或学系,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二级学院(部)或学系根据学校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学校设置各类职能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变更、撤销,或者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考核、奖惩办法以及福利方案;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依其章程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置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相关活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学校设立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健全和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提升的机制体系,落实教育教学质量管理的有关工作部署,负责敦促各基层教学工作部门深入贯彻人才培养工作的任务要求。”

  四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学校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安全保卫处,制定安全稳定工作规章制度及相关应急处置预案,严格落实学校校园安全稳定相关工作,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四十七、将第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建立党的组织‘中国共产党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隶属中共厦门市委教育工委管理。”

  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五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五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五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五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五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五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健全党的工作机构,设立纪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等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五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对全体教职工实行人事聘用管理,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聘用管理制度进行聘用、考核、培养、晋升、奖惩等。”

  五十七、将第七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聘任有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并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十八、将第八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并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五十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六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六十八条,内容修改为:“教职工应当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品德高尚,关爱学生,钻研业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教育教学、质量工程和学术科研任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六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学校的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到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享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七)享有在校内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时,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和学校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

  (八)享有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九)享有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学校的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十三、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该队伍的主体是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

  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学和管理两个系列的要求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六十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二条,内容修改为:“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公平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按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和贫困学生资助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十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七十三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和职业技能培养,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办学模式。”

  六十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内容修改为:“受教育者应当遵纪守法,尊敬师长,珍惜并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十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内容修改为:“受教育者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学校设立申诉委员会,公开问题反馈渠道,健全师生员工申诉有关制度规定,并通过开设‘校领导接待日’等方式,全面保障师生反映问题、申诉意见的相关渠道。”

  六十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七条,内容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按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七十一、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九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收费标准及项目须依法核准并公示。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资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七十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纳入报厦门市教育局备案的监管账户。”

  七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七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学校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七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学校建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及绩效评估。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的支出范围和绩效目标安排支出,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支出进度,财政资金应在文件要求时限内使用完,未使用部分应按规定及时上缴。”

  七十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四条,内容修改为:“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政资金按项目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七十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八十五条,内容修改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换届或更换之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十八、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八十六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按规定实行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

  七十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七条,内容修改为:“学校举办者按时足额向学校投入办学资金,保证学校开办经费、持续运作和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如期到位。”

  八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内容修改为:“举办者要不断增加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确保教育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符合标准,满足办学需求,保障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要求。”

  八十一、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九条,内容修改为:“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依法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办学经费专款专用。”

  八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九十条,内容修改为:“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八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举办者结合办学目标、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成效等任务指标,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考核,判定学校整体工作成效。”

  八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和转让,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八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八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四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八十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五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八十八、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九十六条,内容修改为:“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八十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九十七条,内容修改为:“学校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九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九十八条,内容修改为:“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以修订章程:

  (一)学校党委认为必要;

  (二)学校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九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九条:“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章程修订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学校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自主管机关核准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九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条:“修订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校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九十三、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合并为第一百零一条,内容修改为:“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其他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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